问题 | 垃圾清运资质如何办理 |
释义 |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资质办理的条件具体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要求年检复印页清晰; 2、公司章程、企业的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等文件; 3、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专业设备、设施明细表(主要设备提供图像资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或企业开户行开据的资信证明; 6、企业法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学历复印件; 7、提供近一年来两例相关项目证明(项目合同书或甲方出据的证明材料、附带项目方案及影像资料); 必要时,预约现场考察; 8、提供5人以上的社保单; 9、企业获得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办事流程具体如下: 1、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具体对象或中标人; 2、中标人或中标单位先向其发包方(各街道办事处)提供申办相关许可证及街道初审的资料: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人员资质及执业证件、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行驶证、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等停放场所的租用协议或房产证明; 3、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工作后,再向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办理相关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审查资料; 4、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再次审查相关申办资料及资格后,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省环境卫生协会申领相关许可证的编号及全省统一印制的相应的空白证件; 5、最后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相关企业或其中标方填写并发放相关许可证。 6、申报材料: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人员资质及执业证件、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行驶证、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等停放场所的租用协议或房产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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