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人内部承担合伙债务的办法: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承担;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平均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