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一方合伙人自己造成了不可抗力事件,合伙协议中的条款是否适用,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该事件是合伙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那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应由该合伙人承担相关责任,同时也不会影响其他合伙人对该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如果该事件是该合伙人的过失导致的,那么该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实现合伙目的或者造成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损失;合伙协议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损失。因各合伙人之间的过失导致未能实现合伙目的或者造成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