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释义 |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 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是弱势群体,这是共识,毫无疑问。 具体到不同的学生,譬如中学生、大学生等,各自的弱势还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也有一些共同的地方。 学生基本上没有自主经济来源,或自主经济来源较弱,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 学生多数年龄较小,生理发育不完全成熟,处于自然生理上的弱势地位; 学生个体独自处在社会上时,话语权极其微弱,不受重视,处于社会地位上的绝对弱势; 学生社会经历较少,经验不足,心理承受能力相比成人脆弱得多,易受挫折与打击,心理弱势; 学生与成人相比,适应性较差,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更难做出调整,具有环境适应性的弱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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