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