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辩后加重行政处罚吗 |
释义 | 申辩后是不能加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有道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当事人更重的处罚。 一、如何完善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公开制度 (一)实体公开 1、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2、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程序公开 1、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2、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二、公安辅警是否有行政强制措施权啊? 公安辅警是没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也就是说没有执法权,辅警只能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执法。《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是什么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如下: 1、立案。立案是执法部门在发现或收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资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或存在,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行政事件调查的活动; 2、调查程序。调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是调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3、决定程序。第一,听取陈述,申辩,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通常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原因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和辩护。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其次是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之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辩护和意见; 4、处罚决定的交付和执行,如果执法机关决定处罚,将作出并交付《行政处罚决定》给被处罚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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