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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休人员丧葬费
释义
    

法律主观:
    


    按照最新规定,离 退休 人员病故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 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 工资 或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时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个月计发。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与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并予补发。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 抚养 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 丧失劳动能力 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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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4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