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抱养的孩子可以协议断绝父母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终止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向公证处办理终止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终止收养关系的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处。收养关系终止后,可以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