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一经设定,除撤销案件或判决外,裁决生效后,不得提前解除。被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撤销起诉的,提前解除取保候审;判决生效的,法院也应当解除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四)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