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