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债权凭证的条件,适用债权凭证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一、适用债权凭证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对以给付物为执行标的的,如执行时标的物因消失、缺损等其他原因致物不能给付,申请执行人又只要求折价赔偿的,在经变更后对所折价款的执行可适用债权凭证。 (二)须经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适用债权凭证情形,但申请执行人不愿提出书面申请的,不能适用债权凭证,而应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笔者认为,适用债权凭证还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情形之一: 1、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6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 2、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对所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的还款保证,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 3、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 4、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债能力的;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满6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被执行人正在被监禁且监禁期限尚有6个月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被执行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的。 二、适用债权凭证的法律后果适用债权凭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下所示:一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是可以不受期限限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发现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应恢复执行。三是权利人的债权可以继承或承受。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继承人或承受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的,经审查属实应当发放;其权利继承人或承受人申请继受权利并变更登记的,经审查属实后,应为其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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