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青春补偿协议合法吗 |
释义 | 合法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从未出现过。其之所以为公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它是基于我国传统的伦理文化及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所培育,并为普通民众所创造。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常常符合一般的伦理观念,但在法律上却是另类名词,所以常常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并以此吸引眼球。 一、协议约定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青春损失费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主流观点认为: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适用于夫妻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至于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则不能适用本条规定。星瀚律师认为,非婚同居是非法的,是对合法婚姻制度的一种侵害,为法律和道德所排斥。因此,当事人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青春补偿,无论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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