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
释义 | 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如下: 1、一方非法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而达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2、因一方胁迫另一方而达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3、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登记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无效婚姻可以变为有效婚姻,具体如下: 1、通过补办登记手续,使欠缺婚姻登记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为有效婚姻; 2、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经过治疗,已经痊愈的。因无效的条件消失,而转化为有效婚姻; 3、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不能转为有效婚姻。 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条件如下: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综上所述,可撤销婚姻有这些法定事由:一方因受到胁迫而结婚的;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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