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不加刑新的犯罪事实是什么? |
释义 | 刑案“上诉不加刑”,通常理解为被告人不服一审审判结果,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就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这样的理解具有一定片面性。 具体的是: “上诉不加刑”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遵循的量刑规则。 其目的在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审判/公诉工作,特别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在审判中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所查明案件事实进行定罪量刑,从而保障对被告人一审定罪量刑的准确度,维护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具体理解】 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检察院未抗诉的,人民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1、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不得加重对上诉人(被告人)的处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 1)检察院对于该案未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2)检察院对于该案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可以加重对被告人处罚, 但原审人民法院不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则原审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始判决刑罚为上限,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B、公诉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A、被告人上诉,被害人未上诉的,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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