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情与不知情的举证 |
释义 | 法律上要通过证据证明不知情。一、依法搜集相关证人证言、物证或书证等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在没有证据证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暂时无法获得相关证据和线索,公安机关无法介入侦查,也会将案件记录在案。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那么,什么证据能证明自己不知情呢?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法上的知情是怎么认定的?一、从公众角度:人的思想人的思想受客观事物的影响,控制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是思想的外在表现,能够体现人的思想。根据思想与行为间的关系,能够看出行为人的心理活动能够被认识。二、从专业角度:公众不会对所有认识因素全部掌握,这便涉及到专业范畴,部分行为人正是利用了自身所学知识或者对所从事领域的知识,顺利完成了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案件类型多样、内容复杂,需要从公众与专业双重角度进行分析,做到不错判一个案件、不放过一个犯人。以上便是关于是否知情的举证的相关内容,要综合多种因素分析,落实到每个具体的案情当中,你清楚了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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