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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民投资受损可以请求赔偿的情形
释义
    股民因下列行为受到投资损失的,可以依法索赔:
    一、虚假陈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了违背事实的信息披露,致使投资者受到损失,比如不真实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
    三、操纵市场。任何人从事了证券法第77条所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致使投资者受到损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欺诈客户。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从事证券经纪活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一、证券欺诈客户有哪些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尽管法律规定了经纪人不当劝诱构成欺诈,但是在实践中,投资者根据经纪人提供的虚假投资建议导致亏损的情况,是否构成经纪人对投资者的欺诈,不易认定。
    证券经纪人向客户提供建议并不违法,甚至可以说这是很多证券经纪人的工作职责之一,股票买卖等证券交易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的,不能因为证券经纪人提供了无效、错误的建议,导致亏损的出现,就认定经纪人欺诈。
    此外,如何判定客户实施的投资行为是出于自己意思还是经纪人建议,属主观范畴,其他人是很难判定的。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下,除了证券经纪人公然隐瞒或歪曲已公开的市场信息较为典型的欺骗行为外,对于一般的欺骗行为,则很难认定。例如经纪人某些带有诱导性质的话语,只要不存在隐瞒或歪曲公开信息的,即便带有经纪人很大的主观性、倾向性,也不能认定经纪人欺诈。
    二、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多是不作为义务,此处高管人员之所以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其违反了“不违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不作为义务,而违约行为违反的多是作为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高管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法定的背信行为;第二,公司在客观上遭受损害;第三,高管人员的背信行为与公司受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高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于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两种:
    第一种是传统的过错原则。根据过错原则,公司须举证证明其高管人员因过错违背忠实义务致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判断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首先可以根据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公司法》禁止高管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此时只要高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认定其存在过错;其次,应结合高管人员在公司中的职务来进行判断。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对于高管人员的注意义务要求不同,我们不能苛求一个职务上负有较低注意义务的高管人员承担高于其职务范围的注意义务;最后,还应结合高管人员的经历、专业、主管内容的不同而进行区分。对某一行业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管人员(例如公司的首席财务官/CFO,应对公司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承担责任),在公司作出决策的事项涉及其所擅长的领域或者专业时,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第二种是过错推定原则。例如,依照《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民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类似的规定还可见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
    2、补充赔偿责任。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违法收入归入公司责任。例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条规定,具有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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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6: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