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未尽夫妻义务可不可以起诉离婚 |
释义 | 1、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要求离婚,但是不一定能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另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去起诉离婚,但是只有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才会判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婚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离婚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 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虽然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二人分居两地,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保管、使用,诉讼中被告根本无法处置分居期间原告所得并保管使用的那部分共同收入财产来完成原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若子女已成年,不再需要抚养,但之前原、被告对子女的共同抚养义务,均由被告一人完成,无形中加重了被告的抚养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抚养子女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任何主客观原因而停止抚养的立法精神,以及社会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虽然被告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若因原告离家外出而免除了其之前抚养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这对独自抚养子女成人的被告来说太不公平了。况且本案中被告为了抚养孩子,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导致生活十分困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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