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离婚证流程 |
释义 | 办理离婚证流程如下: 1、办理程序: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2、领取程序: (1)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2)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民法典》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5)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3、补领步骤: (1)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应当提交,通行证或者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本人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3)澳门居民应当提交,通行证或者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本人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旅行证件;本人身份证;本人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本人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6)当事人各提交二张二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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