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丢失购房合同和收据应当及时补办以避免损失。房屋未做预售登记前,买受人可以与开发商协商沟通遗失情况,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房屋已做预售登记后,买受人可以到房管局申请调档,调取购房合同。买受人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可以对收据一联复印、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或者声明原收据作废、重新开具。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