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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开始的原因有哪些?
释义
    继承开始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无论是被继承人死亡又或者是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都可以开始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人从什么时候开始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产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是什么
    继承遗产的继承权丧失情形如下: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被继承人没死继承能开始吗
    被继承人没死继承不可以开始。继承之初,继承人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受遗赠人也可以向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人索取遗赠财产。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客观可能获得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时间以户籍死亡时间为准,无户籍的以医院死亡证书为准,矛盾的以医院死亡证书为准;失踪人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之日为失踪人死亡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什么原因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1、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2、继承人为占有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继承人都会丧失继承权;3、继承人销毁、隐匿、伪造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造成严重后果的,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遗产继承人失去继承权的原因是什么?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1、继承人为占有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造成严重后果的;3、继承人以欺诈、胁迫等不轨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该内容由 徐一夫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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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3: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