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全日制劳动关系,一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能同时存在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一个全日制劳动关系,一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能同时存在吗? 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表现为,一是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二是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三是劳动者与两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二、多重劳动关系多适用小时工 多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状态。实际上,关于多重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无过多的说明或限制。 但《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到的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指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关系,即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这种制度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用工,且终止用工的时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法律上持不鼓励态度 “多重劳动关系中,后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有关社保、带薪年假等问题。虽然我国法律上并未禁止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但在实践操作中,社保部门基本上都是只能允许一个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蒲律师认为,除非当地社保部门允许重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否则多重劳动关系的建立,尤其对于后建立的劳动关系,实际上风险还是较大的。 业内人士提醒,由于法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操作规范尚未成文固定,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使用多重劳动关系时尽量做好风险预估,能通过约定明确下来的先写进合同内,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多一些事前沟通,以避免发生争议后彼此都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通过上文内容介绍可知,多个劳动关系这种情况时可以存在的,在法律上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多个劳动关系多适用于小时工性质的工作,且最好提前告知多方的劳动单位,但法律上对多个劳动关系持不鼓励态度,可能产生的劳动问题还有待发现。如果还需了解,请继续浏览下面的延伸部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有法律依据,不为法律禁止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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