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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可以吗?
释义
    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进行以及亲子鉴定的原则。
    简短概括: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进行,当事人不能要求强制进行,但在有异议且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一方的主张成立。亲子鉴定的原则包括双方自愿、完成证明义务、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从严掌握,以及法院在处理中应区别对待,待时机成熟时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一、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进行
    1、当事人不可以要求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但如果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一方的主张成立。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亲子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2、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3、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4、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在一方提供必要证据并且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一方的主张成立。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而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人民法院在处理亲子鉴定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各地法院可以积累经验,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时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的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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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