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发商隐瞒商品房被抵押的事实,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商品房。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