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如果是党员干部授意的,党员干部则是共犯。对该党员干部就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党纪责任。 要看主体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或其他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不同,涉及的罪名亦不相同。至于后续的处罚要根据罪名的不同来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职务侵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