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有什么情形 |
释义 | 在我国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有以下情形: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一、公司合并后的税务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方式改组,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企业按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控股合并的方式是怎样的 通常情况下,控股合并一般是指,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者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然需要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的合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三、兼并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兼并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事项是: (1)企业控股是企业收购形式,属于企业股东行为;企业合并是企业行为,但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2)企业控股不发生被控股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企业合并导致被吸收企业或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消灭。 (3)企业控股的法律后果仅为被控股企业股权发生变动,该企业资产和负债不发生转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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