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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失业金领取条件及规定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天津市的失业金领取条件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向。发放标准为第一至第十二个月为1510元,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发放标准为1470元。《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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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