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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释义
    (一)免除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得要求赔偿;
    (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
    (三)违约方解除合同,仅在未来有效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前一方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恢复原状的费用;
    (四)损害赔偿数额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数额,也不得超过应当预见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原件还原后,应归还原件。如果原来的不存在,如果原来是一种,它可以用同样的种类返回。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的成果;
    2、当事人一方在占有财产期间支付必要的维修费用。
    一、完全赔偿原则的内容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有什么后果
    (一)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三)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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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8 4: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