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以后赔偿如何计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合同依法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至于违约金,则须在合同中约定,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执行,只要约定明确,违约方就应承担违约损失,缴纳违约金,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实际损失进行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对约定的违约金没有异议,那么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督促违约方缴纳违约金。 一、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适用,因为两者若叠加适用,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便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因此,只有在少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中,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这种情况法律往往会有明确规定。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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