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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9年的婚假有多少天
释义
    法定婚假是3天。具体是: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山东2019年女职工生育假多少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例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山东女职工产假158天,丈夫护理假7天,均按正常出勤发放生育津贴或者工资及福利待遇。
    国家法定婚假是多少天
    婚假目前按规定是三天的法定婚假,目前大多数省取消了晚婚假。各地对原有的婚假、产假以及陪产假(即男士的护理假)均做出了相关的修改,从出台的规定来看,大多数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大原则之下,绝大多数省份的婚假天数是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的。不同的地方还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调整。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婚假的工资有多少
    婚假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回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答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国家规定婚假到底是多少天?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1.职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023年产假多少天
    关于产假的天数,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国家法定产假
    (一)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三)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四)保胎假
    由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二、我国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不同程度地延长了女职工产假的时间。
    1、北京市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2、上海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3、广东省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4、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5、四川省
    符合计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6、湖南省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7、湖北省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8、河南省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9、河北省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10、山东省
    符合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1、辽宁省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
    12、福建省
    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13、云南省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14、安徽省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15、山西省
    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支持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服务。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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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4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