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恢复执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恢复执行书; 2、申请恢复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 5、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证明必须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 6、证明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 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原中止执行裁定书,以及原裁定所列中止执行情形已消失的依据; 2、中止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3、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