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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出生证明都需要什么证件
释义
    “出生证明”全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一、所需证件:
    1、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未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材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包头市卫生局、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各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分娩登记簿》、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
    第十二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我市任何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分娩登记簿》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发给《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登记”。
    第十三条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包头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据下列证明材料:(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据的亲子关系声明。(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或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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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