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离婚协议能否约定永久居住权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离婚协议能约定永久居住权。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对居住权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与居住权人生命共始终。 离婚协议上写的永久居留权,只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就可以依法的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永久居住权,而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一般由所有权决定的,房屋居住权的年限由合同规定。只要夫妻协商一致,那么都可以作为书写的主体。并且双方同意自愿签字这份离婚协议书,那么就算是有效的。 婚前购买的商品房,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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