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离婚协议上写居住权有没有效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有效。民法典在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设置“居住权”一章,主要对权利属性与定义、设立及公示方式、权利的行使与消灭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该项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赋予特定的人以居住权,使其可以拥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并较为长期稳定使用,且在居住权诸多功能中,保障困难群体的利益是其核心价值。近年来,随着离婚率持续攀升,如何保障离婚女性的居住权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这样就在涉诉房屋上为女方设立了一个居住权,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女方利益。法院也根据离婚协议,判决女方“离婚不离家”,仍然可居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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