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怎样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完成后,买卖双方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物权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登记机构和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登记时,需提供房产证、买卖合同、税费凭证等材料。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怎样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民法典规定,房屋进行买卖时,买卖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要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物权登记,这样买受人才取得房屋物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后,买卖双方要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登记时要提供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税费凭证等的材料。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需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物权登记,以取得房屋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合法登记方能生效。申请人应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房产证、买卖合同、税费凭证等。以上是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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