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是多长 |
释义 | 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是无限期的,应该永久的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即使权利人与义务人未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商业秘密未被披露且仍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商业秘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知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期限届满。 一、商业秘密应该如何认定 商业秘密的认定: 1、不为公众所知,即不为特定人所知的秘密; 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水平; 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也无法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商业秘密并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具体如下: 1、商业秘密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即使权利人与义务人没有约定保密期限。 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 三、商业秘密标识和保密期限 1.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有效期)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2.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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