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旧城改造补偿标准详解 |
释义 | 旧城改造补偿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旧城改造项目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土地征收并建设基础设施。补偿标准包括住宅每平方米20元的过渡期间租金补助,商业每平方米70元的过渡期租金补助。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确定。 法律分析 一、旧城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仅供参考) 1、永久性建筑按照拆除一平方米补偿一平方米住宅以此进行产权转换; 2、(国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7平方米新建筑; 3、(村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65平方米新建; 4、如果上述情况的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5平方米新建筑; 5、瓦房补偿标准按照拆1平方住宅补偿1.5平方住宅进行产权转换补偿; 6、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楼顶砖墙铁皮顶按每平方300元进行补偿,而楼顶钢架铁皮顶按每平方200元进行补偿。过渡期租金补助标准。 在房子建设过程中人们是需要居住的,而这段时间也是会有补助的,国家还是比较人性化的,而这个补助的标准就是住宅用户的话每月会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过度期间租金补助。 商业用户的话每月会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过渡期租金补助。计补日期从被拆迁房屋交付开发商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进行支付,按季度支付。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旧城改造项目的首要就是对土地进行征收处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再次对城市进行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确定。 结语 旧城改造项目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补偿比例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最高为拆1平方米补偿0.7平方米新建筑。对于瓦房,补偿标准是拆1平方住宅补偿1.5平方住宅。此外,在过渡期间,住宅用户每平方米每月可获得20元的租金补助,商业用户为70元。在具体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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