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 房屋过户 申请人 身份证 明。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 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房产证 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 单身证明 。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房屋过户有关机关的决定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 继承 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 抵押权 的房屋,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 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 、互换合同、 赠与合同 、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法律客观: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