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团员受到什么处分,原则上不能重新入团 |
释义 | 法律分析: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主动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 4、拒不改正错误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对团员劝退、除名一般由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报上级团(工)委或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二条 经团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具有审批权限的团的委员会批准入团的青年,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团籍。 与团组织失去联系1年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团员,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团员,出国(境)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团员,停止团籍。对停止团籍的团员,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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