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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判刑以后,公安局扣留了手机,家属能不能拿回来当事人的手机?
释义
    侦查中查获的手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办案单位认定无关可返还,三日内确认无关应退还,法院审结后作案工具可没收,否则可退还。《刑事诉讼法》第141、145条。
    法律分析
    若刑事案件结案之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如办案单位认为已经查清楚,证据已经固定,可以决定返还。如查明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则三日之内予以退还。如果是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结时,该手机属于作案工具,则予以依法没收,如果不存在这个情况,则可以联系主办人予以退还手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拓展延伸
    被判刑后,公安局扣留手机:家属权益与法律保护
    在被判刑后,公安局扣留手机的情况下,家属确实有权利争取拿回当事人的手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扣留财物应当与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家属可以通过向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手机的所有权归属、合法来源以及与刑事案件的关系,要求返还手机。如果公安局拒绝返还手机,家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家属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家属也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结案后的犯罪嫌疑人手机处理,办案单位应根据证据固定情况作出决定。若手机与案件无关,应在三日内退还;若手机属于作案工具,法院审结时将依法没收。家属若需返还被扣留手机,可通过书面申请向公安局说明所有权、合法来源及与案件关系,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律师的协助将有助于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家属也应合法合理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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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