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转让公司股权 |
释义 | 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要受到《公司法》的调整,只要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转让行为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夫妻两个人共同拥有股权,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要分为两种情况。 1、购买股权的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外就是一个共同体,因此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做出的行为能够代表另一方的意志,因此向善意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有效的。 2、购买股权的第三人具有主观恶意。也就是说,购买股权的第三人明知夫妻一方的出卖行为没有得到另一方的允许,出让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那么这样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一、离婚前转让公司股权怎么办 1、请求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如果夫妻一方转让股权的行为可以被认定是无效的,那么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股权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2、申请财产保全。因为在离婚诉讼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夫妻一方转让股权的行为会危害到另一方的财产安全,因此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由于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的转让行为已经侵害了其财产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财产赔偿。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1、申请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2、财产保全的方式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