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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物权是否包括用益物权
释义
    民法典物权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物权是否包括用益物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物权包括用益物权,除了用益物权,还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而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人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5、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6、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7、客体的限制性。
    结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人设立的,其特征包括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同时,用益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根据以上特征,可以得出用益物权在民法典物权范畴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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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3: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