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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偷税漏税是否已经成为过去?
释义
    未追究偷税漏税行为的刑事责任,十年后再次违法将一并追究。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客体是指侵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较大数额的税款;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观要件为故意或过失,虚假申报属于故意行为。
    法律分析
    不追究。行为人的偷税漏税行为经过十年未被追诉的,一般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如果10年以后当事人仍然以各种违法的方式偷税漏税,在税务机关调查的过程中,针对之前的偷税漏税数额也会一并追究的。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拓展延伸
    偷税漏税问题:过去的阴影还在吗?
    在探讨偷税漏税问题时,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尽管我们希望过去的阴影已经消失,但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偷税漏税不仅损害了公共财政,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信任。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这一问题,如加强税务监管、提高透明度和合作,以及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然而,偷税漏税仍然存在,尽管程度和规模可能有所减少。我们需要继续努力,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提高公众意识,以确保偷税漏税问题能够真正成为过去的阴影。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公正税收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结语
    偷税漏税行为经过十年未被追诉的,一般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然而,如果10年后当事人仍以违法方式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会一并追究之前的偷税漏税数额。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偷税漏税不仅损害公共财政,也破坏社会公平和信任。我们需要继续努力,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提高公众意识,确保偷税漏税问题成为过去的阴影,实现公正税收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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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