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包人的义务: 1、隐蔽隐蔽工程的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2、施工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