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负有以下义务: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应依 承包合同 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担的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可以减免外,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各种风险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