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适用诉讼时效,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时行使权力,降低诉讼成本,稳定社会秩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演进倾向使其成为农户土地转让、出租等产权基础,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人身权利,与农村社区所有制紧密相关。《土地管理法》延长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租赁期限。 法律分析 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目前仍应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债权及其救济权,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债权的性质,那么就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性,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时行使权力,避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益关系长期脱节,以稳定社会秩序。同时,也降低诉讼中的证明费用,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的这种债权属性,是理论上其适用诉讼时效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司法实践当中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依据。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许多地区没有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的时效起点难以确定等等情况,对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利。而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完全物权化时,承包经营权人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行使物上请求权,则可以避免这一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状况发生,因为物上请求权通常适用于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但是这有待于法律对此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目前对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仍以适用诉讼时效为宜。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规定 第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且这种集体所有制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社区所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基于其集体成员的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权利。非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以外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农民社区成员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是一种人身权。社区成员只有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土地所有者的地位。 第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发生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演进倾向,主要表现在: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拥有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多地成为农户进行土地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的产权基础,从而具有物权的一般权能。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农民的土地转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一种完全的自物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使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已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目前仍应适用诉讼时效。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债权的性质,适用诉讼时效可以促进权利的及时行使,降低诉讼成本,稳定社会秩序。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但通过完全物权化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农民社区成员身份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同时也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倾向。尽管相关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已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最长租赁期限。因此,在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