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满足上面这些条件中的一个就可以解除 一、设备检测不合格能撤销合同吗 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 1、施工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建设施工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解除权。 2、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3、承包方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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