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1、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2、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转让吗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转让,但要符合以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