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撤销权概述,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破产撤销权的主旨是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进行欺诈行为或不公平清偿,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撤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和放弃债权。破产撤销权的特征是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具有欺诈故意或不公平性质,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免受不正当损害。行使范围包括恶意损害债权、无偿赠与和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 法律分析 一、破产撤销权概述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行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建立,其直接目的在于试图使那些恶意逃避债务而非法转让的财产回复为破产财产,或者使非法设定的财产权利效力予以撤销,从而得以实现全体一般债权人间的最大化公平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款的担保行为,是指对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与破产分配,担保债权人行也享有就特定的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破产债权本来没有财产担保,在破产临界期内,才经债权人行的请求或由债务人主动给予某项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则就使该原本无担保的债权人行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了优先受偿的地位,从而违背了破产程序使债权公平受偿的宗旨,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二、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特征 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均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 2.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偏袒性清偿的不公平性质; 3.撤销权的设置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不正当的损害。 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包括: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无偿赠与行为;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结语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欺诈行为或不公平清偿行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该权利的目的在于恢复恶意逃避债务或非法转让的财产为破产财产,或撤销非法设定的财产权利,以实现债权人间的公平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财产转让、不合理交易、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债务以及放弃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撤销权的特征在于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具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不公平清偿性质,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受不正当损害。其行使范围包括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无偿赠与行为以及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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