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4、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