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几分? |
释义 |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9分。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属于违法行为,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扣分行为的处理方法如下: 1、携带行驶证、身份证和驾驶证,驾车人(待扣分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到当地的“车管所”的办事大厅,找到违章处理窗口,办理扣分手续; 2、核验驾车人的身份,到办事大厅的相应窗口,将身份证给办事人员,办事人员准备好,坐好面向拍照用的摄像头,需要摘掉眼镜,不能戴帽子,核验成功则进入下一步; 3、到违章处理窗口,办事人员会查询违章类型,确认是处理该条违章,随后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进行拍照,并核验扣分人,处理完成,扣分人签字确认扣分,一般需要写一句“同意扣9分”,在签自己的名字即可,将签好的纸张还给办事人员。 综上所述,处理违章扣分时尽量不要超过一个驾照的记分周期,避免一个记分周期没有及时清零而导致在下一个记分周内累计扣满12分的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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